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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1/11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进步,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团体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鼓励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协会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协会代号由协会名称英文缩写“ASPIA” 五个英文大写字母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T/ASPIAXXX —XXXX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标准起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标准化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建议稿;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涉及产品标准);

(五)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将发布立项公告;未通过论证的,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第二节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在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应确定负责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组并启动团体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使用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发表意见,未于该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没有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十七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调研、归纳整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表决,须有不少于参加审查会议或函审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单位、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审查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7日内将标准送审文件提交标准审查专家。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及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采用函审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并与标准送审文件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7日提交给审查专家。函审应形成“函审结论”文件并附《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秘书处报送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发布公告。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复审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除三种形式。废除的标准需要重新申请。复审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审查结束时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一)有关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拨款;

(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单位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经费包括调研费、试验费、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审查费、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管理:

(一)标准经费由协会统筹管理,单独核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二)在标准立项公告发布后15日内,协会与负责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标准经费预算;

(三)按项目合同书1-3万元/项或者按项目合同书预算经费的10%作为协会标准管理服务费;

(四)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所有,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